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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公司同意退房但补偿方式业主难接受

中医新闻  2020年08月06日  浏览:2 次

开发公司同意退房 但补偿方式业主难接受

回顾:本报3月15日A7版报道了吕先生于2011年8月份在于洪区赤山路55号的绿地老街坊全款购买了一套107平方米的商品房。当时开发商承诺交房日期为2012年的9月份,而房子延期了两个月后才正式交房。在吕先生准备装修时,设计师却称吕先生家的棚顶左边高右边低,存在6厘米高度差,属于坡脚房,无法进行装修。吕先生要求退房,开发公司派去的施工单位测量后发现存在3厘米的高度差。开发公司销售部洪伟经理表示,需要等施工单位送来一份国家规定的主体工程误差标准,如果吕先生家的误差超出了国家标准,符合退房要求,开发公司会退换吕先生的74万元房款。关于3厘米的高度差,沈阳维方房产咨询有限公司的验房师于女士表示,根据相关规定,现浇结构模板安装界面内部尺寸基础允许偏差为1厘米。吕先生家的偏差已经属于房子建筑质量问题,在退房的范围之内。

3月18日,又一次致电吕先生,吕先生表示开发公司已经同意给他退房了,就赔偿问题(没谈妥),之前我要求补偿我交纳房款之后的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折算的利息,但是开发公司称赔偿这部分应该从交房之日开始算起,也就是2012年的9月30日,比我交付房款时间晚了一年半。

3月18日下午,吕先生带着购房合同来到律师事务所进行咨询,根据吕先生的购房合同,律师表示,关于赔偿时间应该是从购房者交纳房款之日开始计算,不过合同内写明了由于房屋质量问题而退房的,按照银行活期利率计算,并且开发商还要承担晚交房两个月的违约金。

随后又拨通了绿地集团销售部洪伟经理的,洪经理称自己已经不负责这件事情了,并给一个客服部的座机。拨打了十几遍,始终无人接听。吕先生的房款何时能退还?最终的赔偿问题从何时开始算起?本报将继续关注。

沈阳晚报李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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