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某与酒厂的债务纠纷应如何定性覆盖
中医新闻 2022年01月02日 浏览:2 次
曾某与酒厂的债务纠纷应如何定性
中国人民解放军文职人员制度全面推行。同时 1996年10月期间,曾某出售给酒厂红粮一批,价值人民币65万余元。曾某于1997年2月从酒厂领取货款人民币5万元后,酒厂因资金周转困难遂与曾某达成口头协议,以该厂生产的瓶装酒抵偿货款。1997年2月至1998年1月,曾某经该酒厂财务审核和领导审批,先后六次从酒厂开票提酒抵作红粮货款,并于1998年1月21日双方对余款及欠款利息进行了结算,曾某最后一次从酒厂提走价值人民币17万余元的瓶装酒抵偿连本带息余款。1998年2月,酒厂计财部在财务结算时发现用酒抵偿欠曾某红粮款时,多开了价值11万余元的酒给曾某,并找到曾某口头核对帐目,说明了财务结算结果,曾某对此未置可否。2001年4月酒厂以曾某欠酒厂货款为由向法院起诉,要求曾某付清欠款及利息。
本案主要有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曾某与酒厂之间债务系合同之债,因双方未约定付款时间,酒厂有权随时要求付款。曾某与酒厂之间买卖红粮的关系是合法有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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