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榆阳区法院被指伪造案卷拳
中药大全 2020年05月10日 浏览:4 次
核心提示:据新浪友“@法治路由器”发布微博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伪造案件,同一案号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件,并配发了两个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案号是法院等司法机关立案后,对收到案件根据案件的性质进行分类并进行登记所分配的案件号码。每件官司的案号就如公民的身份证号,具有唯一性、独立性。
但是近日,陕西一家法院却出现了同号不同案的怪现象。据新浪友 @法治路由器 发布微博称,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捏造案件,同一案号出现两个截然不同的案件,并配发了两个案件的受理案件通知书。
此爆料一出,立刻引发了各方关注,榆阳区法院随后表示 书记员写错了 , 已给予了该书记员及其他有关人员严厉的批评教育。
承认了错误,处罚了相关人员,事件本可以告一段落了,没想到却随着被告代理律师进一步爆料称榆阳区法院涉嫌捏造案卷而变得更加扑所迷离。
借贷纠纷VS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从 @法治路由器 发布的两张截然不同的受理案件通知书可以清楚地看到,第一张案件受理通知书是原告高延林、叶娥林诉被告叶锦平、薛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右上角显示的案号为 (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号 ,时间标注为2011年6月21日。第二张案件受理通知书是余社明诉赵发琦民间借贷纠纷案,案号同样为 (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号 ,时间标注为2011年7月1日。
到底这怪象是怎么被发现的呢?
据了解,事件可追溯到2005年。
据原告余社明的《民事诉状》显示,2005年,原告余社明宇、被告赵发琦及他人共同投资某项目,后因种种缘由原告余社明退出。2009年1月 日,原被告处理退出相关事宜,被告应当向原告支付本金加补偿1680万元,由于被告当时没有现金,因而向原告出具了借条,主要内容为 赵发琦同意在2009年1月 日起45天内付给余社明本金加赔偿共计人民币壹仟陆佰捌拾万元整,如付不上,依照壹分五厘利率计算。 尔后被告未依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借款本金及补偿。
2011年6月,原告向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返还本金840万元。
2011年8月16日,因级别管辖问题,这起案件被提级到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
案件在榆林市中院一审期间,被告赵某代理律师提出该案已过追诉时效,榆林市中院向被告赵某的代理律师出具了原告余某2010年末的一份超越榆阳区法院受理管辖范围外的案件受理通知书((2011)榆民二初字第129号)来证明未过追诉时效。
为此,被告赵某的代理律师前往榆阳区法院调129卷,而榆阳区法院却查无此卷,只能提供一份(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号案件受理通知书。经查明后,真正的429号案件竟是与本案毫无关联的一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
对此,榆阳区法院回应称,案号为 (2011)榆民二初字第429号 是原告高延林、叶娥林诉被告叶锦平、薛艳萍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目前该案已调解结案。而余社明诉赵发琦民间借贷纠纷案,实际案号为 (2011)榆民二初字第441号 。两个案子都系同一审判员办理和同一书记员记录,书记员在写 441号 案件受理通知书时,套用了 429号 案件受理通知书的模板,修改的时候,其他内容都已修改了,但是案号忘记修改了,所以出现了过失。除案件受理通知书,其他环节都是正确的, 立案审批表 、 诉讼材料投递回证 、 民事裁定书 及 民事裁定送达回证 ,案号都是 441号 。
仔细推敲后疑点重重
对榆阳区法院的回应,被告代理律师其实不认同,她表示,阅 411号 卷后发现该案卷怪象之多令人惊叹,且卷中所有文书的被告的签字均为捏造。
例如,作为被告对案件从立案到结案毫不知情,却在案卷中多处接收榆阳区法院投递的传票、民事裁定书、应诉通知书、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廉政监督卡、当事人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中,被告赵某的签名和题名日期(2011年7月6日)均为伪造。
据被告代理律师统计,本案中包括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投递回证、撤销案件民事裁定书送达回证等涉嫌伪造被告赵发琦签字以及日期的共有7处。
被告代理律师表示,其曾将441案卷提交给榆林市中院主审法官慧子芳,并指出该案卷是伪造要求核对,且该案已过追诉时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要求,但是主审法官慧子芳却置之不理。后经再三要求,主审法官慧子方与榆阳区法院协商后终于同意提供那份当初查无此卷的(2011)榆民二初字第129号案卷。
但是,阅129号案卷后,被告代理律师发现了更多的疑点,他表示, 第129号 卷随案廉政监督卡上有六处涂改痕迹,案卷原件上可以清晰看到是由 第441号 卷的廉政监督卡手改而来,给余社明的民事裁定书投递回证也是由 第441号 卷手改的。 第129号 卷是2010年12月29日立案,2011年6月24日作出撤案裁定, 第441号 卷是2011年7月1日立案。不用想也知道,榆阳区法院怎样可能在2010年就预知到2011年下半年案件的立案时间、案号、当事人、案由、和合议庭成员还有投递文书的时间和内容呢?
被告代理律师还表示,依据《陕西省高院关于各级法院级别管辖的规定》,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案件的一审管辖法院应榆林市中院,而榆阳区法院不但立了案,还 穿越 了一把。榆阳区法院在原告余某提交的民事诉状上盖章签收时间2010年12月 0号,但受理通知书等一系列的文书上均显示早在一天前即2010年12月29日已受理本案、且已完成了各种审批手续。
根据以上种种显示,只有一种可能,那就是129案是在441案以后产生的,也就是说129案是榆阳区法院在2011年8月份以后才补造的假案卷。 被告代理律师说: 而他们这么做的目的,就是为了保证原告的诉讼未过诉讼时效,这完全是践踏司法程序,毁损司法文书严肃性、公正性的行动。
对此,本案主审法官贺锦丽回应称,没有经过相关部门同意的情况下,不宜发表意见。
就此事采访了榆阳区法院,但截至发稿时,并未获得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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