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光一佰公司生产销售有害山芪参胶囊案二审吧
中药大全 2022年01月08日 浏览:4 次
正义扬州4月25日电(通讯员刘宁)4月22日,北京 阳光一佰 生物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 阳光一佰 公司)生产销售有毒有害山芪参胶囊案二审在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扬州市检察院派员出庭。
201 年9月12日,江苏省扬州市广陵区人民法院对 阳光一佰 案进行公开审理。检察机关指控, 2010年以来, 阳光一佰 公司实际经营人习文某从谭某处以600元/公斤的价格购进含有国家明令禁止添加的盐酸丁二胍的食品原料,再次加工后制作成用于辅助降血糖的保健食品 阳光一佰 牌山芪参胶囊,销售至扬州广陵区一家保健品店及全国多个地区,销售总额达800余万元,应当分别以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追究 阳光一佰 公司及习文某等6人的刑事。
据了解,案发后南京医科大学司法鉴定所对阳光一佰牌山芪参胶囊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长期服用添加含有盐酸丁二胍的 阳光一佰 牌山芪参胶囊有对人体产生毒副作用的风险,影响人体健康、甚至危害生命。《焦点访谈》 201 年7月11日以《用重典 保安全》作专题报道。
2014年1月29日,广陵区法院对该案进行公开宣判。法院审理后认为,阳光一佰公司及习文某、尹某、谭某的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公司生产厂长杨某的行为构成生产有毒、有害食品罪;该公司南、北方市场销售负责人钟某、王某的行为构成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法院判处阳光一佰公司罚金1500万元,判处习文某有期徒刑15年,剥夺政治权利 年,并处罚金900万元;分别判处尹某等5人 到12年不等的有期徒刑。
让中美间经济合作上的共同利益点越来越多。正如美国国务卿克里说的 一审判决后,习文某等6人不服,向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4月22日上午,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案。庭审中,控辩双方围绕盐酸丁二胍是否为有毒有害食品、是否对人体造成不良影响、主观不明知盐酸丁二胍为有毒有害食品及销售金额等问题展开辩论。法庭未当庭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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