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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建立三大机制真正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

中医美容  2020年07月10日  浏览:5 次

十堰:建立“三大机制” 真正构建大环保工作格局<当年4月即正式全面复工。但由于华运达的资金链十分紧张/p>

为了改善水气等环境质量,推动各级各部门落实环保,强化公众参与,真正构建十堰市各级各部门以及社会各界广泛参与的大环保工作格局,今年十堰市不断创新,在环保体制机制方面建立了“三大机制”。  这三大机制分别为建立水气生态补偿机制、建立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机制、建立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机制。  十堰市环保局局长冯安龙说,这“三大机制”的出炉,有力地推动了各级各部门重视环保、参与环保、支持环保蔚然成风。  实行水气生态补偿:改善水与空气环境质量  为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制度建设,促进水环境与空气环境质量持续改善,今年十堰市制定出台了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与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  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以可吸入颗粒物(PM10)和细颗粒物(PM2.5)浓度为考核指标,依据当年我市大气污染防治实施计划中环境空气质量指标,综合计算各县市区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资金。所得结果为负值的县市区将予以处罚,所得结果为正值的进行奖励。奖罚标准参考值为10万元/(微克/立方米)。对于PM10、PM2.5平均浓度达到《环境空气质量标准》二级标准的区域,若计算结果为负值,不进行处罚。  地表水环境质量生态补偿暂行办法考核指标包括高锰酸盐指数、化学需氧量(COD)、氨氮(NH3-N)、总磷等21项。  考核实行按月监测评估、按年度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发生较大以上水污染事故或因地表水环境管理存在问题,被市级以上政府或相关部门约谈、通报后,未按要求整改的,考核结果确定为不合格,并依法依纪严肃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十堰每年将归集1300万元资金用于生态补偿水环境质量,其中各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每年年初向市政府缴纳100万元水质达标保证金(共1000万元),市政府每年从环保专项资金中列支300万元用于支持各地地表水环境管理工作。对年度考核达优秀等次的,市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并给予资金奖励和通报表扬;对达到合格等次的,市政府全额返还其缴纳的保证金;对于年度考核不合格的,没收其缴纳的保证金,统筹用于奖励年度考核达到优秀等次的县市区,并予以通报批评。  建立大环保格局:实行环保“党政同责一岗双责”  今年10月,十堰市委、市政府日前联合出台《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规定》(原标题:澳飞行员飞行途中意外昏厥机上乘客“淡定”接手以下简称《规定》)与《十堰市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制考核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这是十堰市为进一步强化环境保护工作,全面加强环境保护工作所采取的实际举措之一。  据悉,《规定》明确了县(市、区)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和县级人民政府(含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管委会等)环境保护职责。其中县(市、区)级党委环境保护职责包括实行严格的问责制等6项内容。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职责包括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目标体系,对保护环境做出重大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奖励,对工作不力、造成环境损害和发生突发环境事件的严格行政问责等11项内容。  对县(市、区)党委、政府的考核围绕环境监督管理、自然资源资产审计结果等6个方面进行。对市直相关部门的考核主要包括年度目标完成情况、环境保护工作推进落实情况以及本系统本行业环境保护工作开展情况等。  考核结果分为3个等次,对于领导班子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对于领导干部分为优秀、称职和不称职。对存在工作推进不力,造成被市挂牌督办且未按期完成挂牌督办整改要求等5种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不得评为优秀等次;存在行政区域内发生重大及以上突发环境污染事故后,未及时有效处置造成严重损失和恶劣影响等5种情况之一的,当年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  《办法》明确,县(市、区)党委、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领导班子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的给予通报表扬。年度考核不合格的,主要负责人要向市委、市政府做出书面检讨,提出限期整改方案,同时由市环委会办公室通报全市并对其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和重点督办。  强化公众参与:实行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  为了强化公众参与,今年十堰市人民政府正式印发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实施办法(试行),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其中。十堰重奖环境违法行为举报者,旨在鼓励公众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真正让环境违法行为无处藏身。  对于环境违法行为,市民可通过“12369”环境举报、络、环境违法行为举报专用邮箱、信件、来访等方式举报。其中擅自停运、闲置、拆除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污染物;私设暗管或者利用雨水管道、渗坑、渗井等其他逃避监管的方式输送、存贮、排放、倾倒污染物;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放射性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废物、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地一、二级保护区内从事污染水体行为;建设项目未经环保部门批准,已开工建设或者投入生产和使用;因环保问题已责令停产、关闭的企业擅自恢复生产;在接受环境保护部门监管中弄虚作假或者有谎报、瞒报行为或者已安装自动监控设备但不正常运行或弄虚作假;未经环境保护部门批准或备案,非法生产、销售、使用、转让、进口、贮存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等8种环境违法行为纳入有奖举报范围。  按照举报人提供线索价值,十堰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分重大价值的实据及线索(I级)、较大价值实据及线索(II级)和一般价值实据及线索(III级)三类,其中举报人及时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重大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重大价值线索(I级),奖励举报人罚款金额的5%,最高不超过30000元;及时提供举报线索,有效避免较大突发环境事件、一般突发环境事件发生的为较大价值线索(II级),奖励举报人罚款金额的4%,最高不超过15000元;符合奖励范围但不属于重大或较大价值线索条件的均为一般价值线索(III级),奖励举报人罚款金额的3%,最高不超过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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