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滚水烫伤女童肇事者和雇主被判赔52万元

中医丰胸  2020年07月05日  浏览:6 次

滚水烫伤女童 肇事者和雇主被判赔52万元

为图一时方便,直接将滚烫的熨烫蒸汽水从2楼窗户倒下,该行动造成1名当街顽耍的4岁女童九级伤残,泼水者及其雇主因此被法院判令全责赔偿52万余元。

澎湃()6日从浙江温州永嘉县人民法院得悉,该院日前对该起民事诉讼赔偿案作出一审判决,泼水的窗帘店雇员及窗帘店店主,需承担此次事故的所有,共同赔付原告方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公道损失共计52万余元。

法院查明,2016年11月,永嘉县岩头镇4岁女童小花(化名)在街上玩耍想扩大影响。达娜说,途经一窗帘店楼下时,恰逢窗帘店员工毛某将熨窗帘的蒸汽水从窗户倒下对交通内外部用户提供全方位的信息服务支持。,小花头部和腿部被严重烫伤。事发后,小花立即被送往医院救治,经手术住院治疗29天后出院。经鉴定,小花因本次事故遗留左膝关节功能丧失50%以上,构成9级伤残。住院期间,毛某及其雇主金某支付给孩子家属7万余元,并去医院探望慰问,但双方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下。

此后,家属代表小花将涉事窗帘店老板金某和毛某诉至永嘉法院。庭审中,原告方称,烫伤不止给小花造成身体创伤,还带来了心理上的严重伤害。孩子怕与人接触,不愿意出门,经诊断存在创伤后应激障碍。

被告方对事情产生经过无异议,但认为原告方存在错误,现场道路较偏僻而监护人未实行好监护义务。同时,窗帘店老板金某认为该行为是毛某个人行为,非雇佣行为。

审理进程中,因小花在医院医治急需医疗费,依原告方申请,法院裁定被告方先行赔偿医疗费等经济损失10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毛某系在从事雇佣活动中操作倾倒热液致使原告受伤,且发生在工作时间、地点以内,也未超出工作职责范围,故法院判决被告金某作为雇主应承担赔偿,同时被告毛某在庭审中坚持要承担赔偿,不违背法律规定,故与被告金某共同承当赔偿。另外,本案系从二楼倾倒热液致经过的小花受伤,超出常人应尽的注意义务,故监护人不存在过错,被告方承当此事故的全部。

经计算,原告方的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合理损失总计52万余元,结合判决前赔付的17万余元,最终该院判决金某和毛某共同赔付剩余款项35万余元。

永嘉法院经办法官6日向澎湃表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伤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担赔偿;雇员因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雇主承当连带赔偿的,可以向雇员追偿。因此,在雇佣劳动中,雇主一定要做好安全提示工作,避免发生侵害,否则将承担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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