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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21日市住房城乡建设委下发通知柔软

中药方剂  2020年04月29日  浏览:3 次

最近电话特别忙,多是询问有关“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理解问题。照我看,那都是铺天盖地的“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的不恰当解释惹的祸。

最高人民法院本次出台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中社会影响最广泛,且最具争议的条款显然是第七条,该条内容共为两款,第1款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予;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述第1款的规定其实并不新颖,更不是对原有规定的颠覆。事实上就上海地区而言,类似条款从2004年起已经在司法实践中作为判决案件的依据了。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在2004年9月7日印发的《关于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二)若干问题的解答(一)》第五条第2款说明:“实践中,对于夫妻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产证登记在出资者自己子女名下的,从社会常理出发,可认定为是明确向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部分出资应认定为个人所有……”所以,女婿、儿媳们切不可被这个条款惊倒,要保持淡定,俗话说是你的终究是你的,不是你的也勉强不得。

另外,要做到对法条进行正确理解,笔者认为非常重要的方式之一是要探究立法原意和立法背景。据笔者了解,随着近年来城市(特别是一线城市)离婚率的不断攀升,有关离婚时财产分割的争议和矛盾日趋严峻,特别是对于的分割。鉴于我们国家的传统,父母将大半生的积蓄用于给子女购买婚房的情况非常普遍,而年轻人对于婚姻的态度却越来越草率,一方面是倾注全力的“投资”,另一方面却是对“投资回报”的漠视。面对大半生的积蓄在子女离婚时被另一方分割,辛苦了大半辈子的父母情何以堪?由于对财产分割的方式持有异议,造成了大量的信访案件,也造成了社会的不安定因素。所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就是为了缓和这类社会矛盾,至少这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初衷,而且笔者也认为这确有合理及可取之处。至于能否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引导良性、健康的婚姻态度,笔者就不敢擅断了,毕竟这是立法的最高境界,而我们现在的立法,包括司法解释,更多的是忙于应对凸现的社会矛盾,或者在不同的社会价值之间进行比较和取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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