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易峰对有诽谤内容的网站起诉法院已立案
中医减肥 2020年06月20日 浏览:6 次
李易峰对有诽谤内容的站起诉 法院已立案
李易峰
欢瑞发声明斥谣言
因主演电视剧《古剑奇谭》中的百里屠苏和络季播剧《盗墓笔记》中的“吴邪”而再度走红的李易峰,这两天跟一起名誉权纠纷案件扯上了关系。 《法制晚报》获悉,因认为天涯、豆瓣等络平台上长期存在大量对其进行诽谤的不实内容,并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对其进行人身攻击,李易峰于8月11日向朝阳法院提起诉讼,法院已正式立案。 据李易峰的代理律师、北京市大器律师事务所的刘玥介绍,从2014年开始,李易峰陆续发现在豆瓣、天涯等络平台上,出现了大量对其进行诽谤的帖子,如说李易峰是同性恋(gay)、曾经整容等。 有些站内容索性直接使用带有侮辱性的言辞,如“傻×、脸丑人贱、猥琐、下三滥”等并非崭新的文明国家。事实上。这些内容在友、粉丝中流传,给李易峰及其家人造成了不良影响。 今年7月初,李易峰委托律师向站提出删除侵权内容要求。8月11日,李易峰以侵犯名誉权为由,将天涯、豆瓣等站告到朝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三家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删除侵权内容,向原告提供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真实姓名、对应注册昵称、联系方式等信息。 此外,李易峰还要求被告在豆瓣、天涯等站首页公开赔礼道歉七日,并在侵权范围内公开声明以消除影响,且向原告赔偿经济损失200余万元及精神损害抚慰金20余万元。 6月17日,一位新浪微博名叫“圈内老鬼”的人在新浪微博上称邓超[微博]出轨,之后迅速成为热门话题。邓超为此将相关站诉至法院,要求删除侵权微博。 明星与络平台的纠纷并不少见,站和发帖人为何屡屡成为被告?这应该是此类案件引发的思考。 法律解读 站为何屡屡成为被告?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王军律师表示,作为平台服务商或空间服务提供商,对于海量内容,站的确不可能做到逐条审核用户所发布的内容或信息,但这并不意味着站可以放任侵权的信息或内容随意蔓延。 尤其是在权利人提出删帖要求后,站应当采取积极的、妥善的措施对这些具有恶意内容的帖子予以删除或屏蔽,对于发布这种恶意内容的用户予以禁言或消除账户。 根据《侵权法》的规定,络用户、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络用户利用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被侵权人有权通知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删除、屏蔽、断开链接等必要措施。 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也可以选择挂根浴帘。 7. 如果有2个卫生间,对损害的扩大部分与该络用户承担连带。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络用户利用其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络用户承担连带。 何种情况下必须提供用户真实信息? 王军律师说,在利用信息络侵害人身权利的民事案件中,必要情况下,法院可以依照原告请求,要求络服务商提供络用户的相关信息,包括向原告提供具体实施侵权行为的用户的真实姓名、对应之注册昵称、联系方式等。 站虽然对络用户的私人信息有保密注意义务,但基于配合司法审判的需要,破除保密义务也是法律认可的准则。事实上,这更应该说是络服务商的义务。 在必要提供相关信息,络服务商却拒绝提供的情况下,直接的效果是络服务商将可能直接被认定就侵权言论承担——毕竟据实查明真实的侵权方也是对服务商的一层保护。 民炒作明星负面的底线在哪里? 王军律师说,公众人物隐私权的保护力度是弱于大众的,某种程度上,其部分隐私属于要素,接受大众的检阅和消费。但是,这种检阅和消费并非没有底线,尤其要将正常的监督和批评与恶意的中伤等区分开来。 明星与公众一样,首先是自然人和公民,理应享有基本的人权,也就是说,每个公民的基本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等基本人格权利均应得到保障。 如果超越了正常舆论与社会监督的本意,而使用“贬损、侮辱、诽谤”的言辞,使他人原有的社会评价降低,则构成名誉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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