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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话党国英立法本身存缺陷吧

中医减肥  2022年01月10日  浏览:1 次

核心提示:《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中关于罢免的规定,引起公众的争论。本报就此专访了长期致力于农村制度变迁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

《北京市村民委员会选举办法(修订草案)》中关于罢免的规定,引起公众的争论。本报就此专访了长期致力于农村制度变迁研究的中国社会科学院农村发展研究所宏观室主任党国英。

立法本身有缺陷

时报:《草案》新增 三分之一以上村民代表联名 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规定,为启动罢免程序降低了门槛,但也有学者认为,罢免程序启动太过容易,将会影响村民自治的稳定性。对此,您的看法是什么?

党国英:我建议村民联名比例可以再高一点,现在规定提出罢免人数比例有些问题,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这是少数的少数,非常容易达到。

一般情况下,一个村委会主任在当选的时候,不投他的票的村民往往会有五分之一,很容易导致这部分村民提出罢免。

按照现在的规定,村民会议时,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即可罢免。比如这个村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100人,50人参加投票,25人通过的话就可以罢免。

在北京,很少有大量村民外出打工的村子,相对来说,村里和社区都比较稳定,一个村找出四分之一的村民联名也比较容易。

时报:《草案》中,启动罢免程序之前,村委会负责对罢免理由和联名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此项规定争议较大,在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并没有赋予村委会这个权力。作为地方性法规,这是否与上位法相冲突?

党国英:制定这个地方法规,从民主政治的发展方向来讲,有点问题。最起码在立法精神上应该朝着民主法治的方向进步。但这次立法,本身存在缺陷。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是涉及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规定罢免程序的条款应再细致些,操作性应更强一些。

由于村里有利益纠纷、派系斗争的问题,对于调查核实还是有一定必要性的,但是不应该由村委会来主持。我认为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更为合适,自己组织村民会议罢免自己,这肯定不会积极主动。

时报:北京市民政局基层政权处负责人曾对媒体回应,村委会是一个组织,而罢免是针对个人的。

党国英:这个时候组织就是被罢免的人,组织和个人在这时区分意义不大。村委会作为当事人,确保程序正义,也应该遵循回避制度。我坚持由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选举委员会来调查核实。

法院可以介入

时报:届期内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的,村委会可以不再核查处理,但应当说明理由。您对于这一规定怎么看?

党国英:期限应该再短一点,最好一年之内同一事实和理由再次提出罢免要求不再核查处理。届期一共三年,第三次就不会提了,马上选期就到了。

时报:法律赋予村民罢免权,但在现实中,村委会出了问题,村民宁可上访,也不愿使用罢免方法。您认为问题主要出在哪里?

党国英:立法上存在的缺陷,可能造成罢免难的情况。村里的问题说到底是产权问题,这个没有解决好,就引起很大的冲突。在一个正常的社会,村是最基本最小的一个组织,村里的选举不是很重要,志愿者来负责组织就足够了,因为不会有很大的利益,也不应该有很大的利益。

每次打砸 产权制度造成的社会纷争,想用民主的办法来解决很困难,可以用民主的办法先把产权制度捋顺。

时报:此前报道的一些成功罢免案例,很多都是乡镇政府主持的,如果乡镇不点头,罢免程序也很难启动。也有人建议,由第三方介入 乡镇政府来进行调查核实。乡镇政府和村一级自治组织的关系应该是怎样的?

党国英:大多是因为存在利益冲突,由乡镇政府出面干涉。乡镇政府最好不去干涉,由村民自治,乡镇政府干涉的已经很多了。

其实法院也可以介入,法律摆在那儿,哪个方面有问题可以向法院起诉。现在遇到什么问题都要政府介入,要慢慢改变这个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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